局各科室、二级机构:
根据周纪发[2015]12号文件要求,经局党组研究,现将《周口市科技局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周口市科技局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
2017年2月8日
附件:
周口市科技局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第一责任人责任,厘清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落到实处,推动机关工作廉洁高效运转,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及市纪委全面从严治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督责任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指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研究部署、建立制度、教育管理、制约监督、考察考核、推动落实等责任。班子其他成员个人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责任。
第三条 局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局主要领导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四条 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清单。
1、研究部署责任。主持制定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及时传达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推动开展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等专项治理工作。每年主持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少于2次。
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重点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并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进行具体部署,与班子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
2、制约监督责任。科学制定单位议事规则、审批事项等权力运行规则,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带头严格执行党组议事决策规则,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严格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
组织制定好单位权力阳光运行及廉政风险防控制度,防止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权力寻租和滥用问题发生。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营造公道正派、公平公正的用人环境。
组织制定完善作风建设各项制度,狠抓制度执行,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坚决防止作风建设松劲松懈和反弹回潮。组织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
将党组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监督检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每半年至少听取l次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并在党组会上通报。
3、支持保障责任。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履行监督责任,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全力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人员执纪办案。
组织讨论“三重一大”等事项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保障纪检监察部门的知情权、建议权和否决权。
对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认,及时研究和落实。在干部调整使用上征求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每年组织召开党组会听取纪检监察部门专题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监督责任情况不少于2次。
4、教育管理责任。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意识教育,加强党规党纪的学习,支持和参与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廉荣贪耻的良好氛围。
每年组织党组中心组党风廉政建设学习不少于2次。 深化廉政教育工作,每年在本单位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 组织开展廉政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
每年与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不少于2次,了解掌握其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提醒其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
5、检查考核责任。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组织党组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发现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主持制定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并抓好落实。
6、表率示范责任。带头强化政治责任,做到五个必须。
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好中央、省委、市委决定和指示精神,保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行使权力,管好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督,虚心接受不同意见。
7、述责述廉责任。按照《周口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两
个责任”落实十项措施》要求,落实“两个责任”报告制度。
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市委、市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接受评议和监督;每年向本单位全体人员述责述廉,接受现场测评。
第三章 局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五条 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单位党组负责。
1、组织推动责任。协助党组及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及时研究和掌握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动态,结合分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推进措施、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坚持问题导向,与纪检监察部门结合,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调研,查找存在问题,加强风险防控,完善相关制度。
2、支持配合责任。每季度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一次,征求对本人及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意见。及时发现并主动报告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到不隐瞒、不袒护、不说情。对分管范围内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与纪检监察部门沟通,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3、教育管理责任。根据党组统一部署,认真抓好分管部门的廉政教育等活动。开展谈心活动,结合节假日,岗位管理以及存在的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廉政提醒谈话,掌握分管人员思想动态,做好教育引导。
推动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廉荣贪耻的良好氛围。对分管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增强纪律和规矩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每年至少上一次廉政党课。
4、检查督促责任。督促分管部门党员干部严格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本单位财务管理、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物资采购、教育培训等各项规章制度,每季度就分管部们作风建设、履职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加强行风建设,督促分管部门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每季度开展一次行风建设专项检查,加大违纪投诉问题查处力度,及时了解和解决业务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每年年初要以书面形式向本局党组和纪检组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每年组织对分管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指出被考核部门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将考核内容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5、制度建设责任。组织指导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分管工作,督促分管部门查找廉政风险点,规范岗位工作运行。完善内控机制,促使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每季度对权力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断完善管权管事管人各项制度,扎紧扎密制度笼子。
6、廉政表率责任。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
市委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保持清正廉洁,当好廉政表率。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制度,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将本人廉洁从政和履行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组织实施、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2、未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的;
3、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按规定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的;
4、对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损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纠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5、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致使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6、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致使职责范围内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7、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8、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干预案件查处工作的;
9、不配合和支持上级巡视、巡察工作,对巡视、巡察 意见和整改事项落实不力的;
10、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进行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渎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