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申报工作的通知(周科[2020]24号)
来源: 高新科 时间: 2020-08-07 17:13:0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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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周口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周科[2017]15号)、《周口市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试行)(周科〔2017〕18号)相关规定,拟组织开展2020年度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市众创空间。

  二、申报条件

  相关孵化载体申报条件见附件1。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市众创空间的单位,请分别按照附件2、3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打(复)印,书籍式装订,一式2份(封面加盖公章)。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作为,在“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减免租金和物业费、服务费,帮助企业解决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办公运营与生产困难,促进在孵企业复工复产”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的申报单位,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自评申报。申报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请填写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二)材料提交。申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市众创空间的,请将申报材料,报送归口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三)审核推荐。归口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审查合格的请签署主管部门推荐意见(见申报书中相应意见栏),按申报类别分别汇总形成各类孵化载体申报汇总表,并出具推荐函。

  五、有关要求

  (一)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等归口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及时申报相关孵化载体,并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审核推荐和上报工作。

  (二)同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当年只能申报一类孵化载体。

  (三)各申报单位要恪守科研诚信要求,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将取消参评资格,并列入失信单位名单。

  (四)请各归口主管部门于8月31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汇总表和推荐函报送市科技局。逾期不予受理。

  六、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科技金融服务科

  刘喜明  苑璐 电话:0394-8273762

  地址:周口市文昌大道东段招商大厦1411室

附件:1.相关孵化载体申报条件


附件1相关孵化载体申报条件.doc

      2.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


附件2-1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doc


3.市众创空间申报材料

附件3-1众创空间申报书.doc

 

 

  2020年8月3日


责任编辑:周口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