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临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科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科普载体的宣教优势,鼓励引导社会资源参与、支持科普工作,推动我市科普事业蓬勃发展,市科技局制定了《周口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9月11日
周口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全市科普能力建设,鼓励引导社会资源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挥科普载体的宣教优势,推动我市科普事业蓬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十四五”国家科学普及发展规划》和《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规定,参照《河南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周口市科普基地的申报、审核、备案、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周口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是由周口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备案的,在周口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场所和较为完善的设施条件,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等功能并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对全市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机构或组织。
第四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是市科普基地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科技局职责为:
(一)市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备案、综合评价和验收;
(二)支持和指导市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职责为:
(一)市科普基地的初审和推荐;
(二)协助市科技局对市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分类与申报条件
第六条 市科普基地分为场馆类科普基地、非场馆类科普基地和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三类。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动物园、文化馆、气象馆、自然馆、地震馆、水族馆、陈列馆、天文馆、标本馆等;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依托各类机构的特色资源建立的科普活动场地、设施,主要包括:
1.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包括国家公园、植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矿山公园、工业遗产、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科技园区、旅游景点等;
2.将科技资源向公众开放的场地、设施,包括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院、企业及其他组织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科研中心、孵化器、特色产业园区、企业展览馆、野外观测台(站)、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基地、教学科研实习基地、大型工程技术设施等;
3.以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为目标,开展科技教育活动的场所,包括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三)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以网络、电子媒介、印刷媒体等为载体,具有全市覆盖能力和丰富的科普资源及普及手段,面向公众开展科普作品创作、报道科技新闻、宣传科技成果、解读科技政策等科普工作的机构,包括各类传播媒体、出版机构等。
第七条 申报市科普基地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周口市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经常性独立开展科普活动;
(二)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科普展示水平、科技传播能力、科普创作能力;
(三)所从事业务有明确的科普内容,具有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并建立完善的科普基地档案;
(四)具有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设施、经费,并配备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及稳定的科普志愿者队伍;
(五)具有开展重大科普活动和科技传播的能力,并将承担重大科普活动纳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及目标。
第八条 各类科普基地除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
1.科普场馆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展厅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配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适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
2.有可供观众演示、体验、互动的丰富展品和设备,同时要根据科技前沿和社会热点及场馆自身条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展品;
3.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含法定节假日),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年接待观众不少于5000人次。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
(二)非场馆类科普基地
1.有专设科普展区,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3.配备相应的科普讲解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名。
(三)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
1.具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专职业务人员;
3.有固定的栏目、版面或新媒体平台从事科普宣传,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4.能够持续产出科普类出版物、音视频、展品等科普成果。
第三章 申报与备案
第九条 市科普基地的申报与备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市科普基地实行属地或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市科技局集中受理的工作机制,申报单位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范围和条件,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进行申报;
(二)受理。按照属地管理,申报单位应经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后向市科技局进行申报,市科技局在规定时间受理;
(三)评审。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情况进行现场确认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包括申报单位资料初审及现场确认情况,同意申报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依据申报基地基本条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
(四)备案。经审核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市科技局发文通报并授予“周口市科普基地”称号和牌匾,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第四章 运行要求
第十条 市科普基地应达到以下运行要求:
(一)按照《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自觉开展科普活动;
(二)市科普基地应接受市科技局和推荐单位的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科普工作业务水平;
(三)市科普基地依托单位负责市科普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经费、人力资源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保障;
(四)市科普基地应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放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五)市科普基地应适时对科普场所、科普展品展项、创新实验器材等科普设施进行更新提升,满足相应科普活动开展的需要;
(六)市科普基地应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着力打造自主科普活动品牌,逐步扩大科普基地的影响力。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县)重大科普活动,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普工作,主动参与“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科普讲解大赛”“科技下乡”等各类科普活动,并结合本单位特色,每年开展10次以上科普活动;
(七)科普基地应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大型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对公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从事反科学、伪科学及封建迷信活动;
(八)市科普基地应结合自身科普特色优势,创作或开发科普课程课件、科普研学课程、科普宣传资料、科普影视作品、科普文艺作品等多样化的科普内容产品;
(九)市科普基地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拓展传播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开展科普宣传,积极向市科技局官网等平台提供优质科普资源,协同开展线上和线下科普教育活动,形成科普宣传矩阵,扩大社会影响;
(十)市科普基地应加强科普工作队伍建设,提升运行管理人员、科普讲解人员等科普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扩大科普志愿者队伍;
(十一)市科普基地应建立健全财务、人事、档案、科普业务流程管理等制度,科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十二)市科普基地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基地依托单位变更、基地更名、因场地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影响正常开放等重大事项,应提前向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所属市直部门报告,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市科普基地命名备案期限为四年。
第十二条 市科普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已经备案的市科普基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当年科普工作情况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供各类活动的文字、照片、录像和统计数据等资料。
第十三条 根据市科普基地建设周期,市科技局在市科普基地建设第三年年底前开展综合验收,验收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验收结果为优秀、合格的继续备案为市科普基地,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科普基地;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期后审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市科普基地的称号,三年内(含三年)不得再申报。
第十四条 市科普基地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科普基地称号:
(一)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科普活动中有伪科学、反科学及封建迷信内容的;
(四)以科普为名扰乱社会秩序、骗取财物或进行邪教活动的;
(五)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设施改为他用,侵占或破坏科普设施,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财政经费或捐赠款物的;
(六)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七)不能履行市科普基地义务、不按时报送当年科普工作情况报告和下年度计划、不参加评估的;
(八)不接受市科技局和推荐单位业务指导及科普任务的;
(九)在市科普基地综合验收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并在整改期后仍不合格的;
(十)有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本领域市科普基地工作指导,重视和关心市科普基地的建设与发展,为其开展科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周口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